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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0-12-28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近年來,我市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惠企政策,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加大企業扶持力度,爭當全省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排頭兵,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現將《關于扶持企業技術研發的七條措施》《關于扶持企業技術改造的七條措施》《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五條措施》《關于推進工業互聯網建設和兩化融合發展的四條措施》《關于加快金魚產業發展六條措施》《福州市高層次人才七條支持措施》《關于促進服務業穩增長的若干措施》《關于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關于扶持“雙創”工作的七條措施》《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關于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十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21日

  關于扶持企業技術研發的七條措施

  一、對企業建立技術中心予以獎勵

  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獎勵,其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200萬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70萬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30萬元。上述獎勵可重復享受。

  二、對企業建立工業設計中心予以獎勵

  對新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予以獎勵,其中: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獎勵80萬元;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在省里獎勵50萬元的基礎上,再配套獎勵20萬元;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獎勵30萬元。上述獎勵可重復享受。

  三、對企業研發及應用新產品予以獎勵

  1.每年全市評選10項工業企業優秀創新產品,分等級給予獎勵,其中,一等獎100萬元,二等獎50萬元,三等獎30萬元。

  2.對認定為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含智能制造裝備)的企業,在省里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省級補助金額的50%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對應用我市企業研制的福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含智能制造裝備)的企業,給予設備購買價格的15%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對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予以獎勵

  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在省里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五、對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予以獎勵

  對新認定的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或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的,在省里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省級獎勵金額的50%配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六、對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予以扶持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突破重大關鍵核心技術的產學研項目。對已實現產業化的聯合開發項目且企業支付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術開發合作費用達20萬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50萬元。

  七、對制造業創新中心予以獎勵

  對新認定的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創新中心試點的牽頭單位,在省里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省級獎勵金額的30%配套。

  八、其他事項

  1.以上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2.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獎勵由市發改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并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其余專項由市工信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并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可在此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的配套獎勵。

  關于扶持企業技術改造的七條措施

  一、做大做活技改基金

  在用好省技改基金的基礎上,持續推進100億元市級企業技術改造基金,重點支持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引入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海峽銀行、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企業與金融機構談判確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每年2%的技改項目融資貼息,貼息期限2年,單個企業投放資金不超過2億元。

  二、強化擔保增信支持

  市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總規模20億元的擔保貸款額度,建立“政銀擔”風險共擔機制,發揮擔保杠桿撬動作用,為市重點制造業技改項目對接市技改基金提供擔保增信支持,提高資產抵押率,以緩解融資難問題。

  三、鼓勵企業發債融資

  對企業通過發債融資并投入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市財政給予每年2%的技改項目融資貼息,貼息期限1年。

  四、技改項目設備和信息化投資補助

  對技改項目年度技改設備和信息化建設投資額達500萬元(含)以上,并納入固投統計的項目,市財政按其年度技改設備和信息化建設投資額(不含增值稅)的3%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500萬元。

  五、節能降耗項目補助

  1.支持企業通過自身實施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對年節能量達到300噸標準煤以上的節能項目,按照每噸標準煤500元的標準補助,最高獎勵150萬元。

  2.支持企業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按照節能降耗效果和投資規模等條件予以10萬元或20萬元補助。

  3.支持企業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對通過投資改造節能環保產業或產品擴大再生產的,按照投資規模予以10萬元或20萬元補助。

  4.支持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對本地區節能服務公司在本地區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達70%以上且項目年節能量達200噸標準煤以上(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按照每噸標準煤500元的標準補助,最高獎勵100萬元,且不超過投資額30%。

  六、綠色發展建設獎勵

  1.對列入省級循環經濟的示范企業并通過驗收的,每家獎勵20萬元。

  2.對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并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

  3.對通過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

  4.對獲得國家“能效之星”“能效領跑者”等能效先進稱號的企業,每家獎勵50萬元。

  5.對獲得國家級的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園區和綠色設計產品的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30%配套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

  七、技改項目完工獎勵

  對2018、2019年度完工投產的技改項目,以完工前一年對財政貢獻地方留成部分為基數,從完工投產當年起連續三年,按企業對財政貢獻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實行財政獎勵,其中,省、市、縣(市、區)分別承擔30%、30%、40%。

  八、其他事項

  1.單個企業一個年度內不重復享受技改補助、節能補助和其他市級工業和信息化補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補差”形式給予最高補助。

  2.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與此前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五條措施

  一、支持“專精特新”發展

  對經工信部認定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省級獎勵50萬元的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25萬元的配套獎勵。

  對經省工信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省級獎勵10萬元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5萬元的配套獎勵。

  二、支持創業創新載體建設

  對新獲評的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在省級獎勵100萬元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50萬元的配套獎勵。

  三、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經省工信廳考核,進入前10名的平臺,在省級給予不超過30萬元運營補助的基礎上,市財政再給予15萬元的配套補助。

  四、鼓勵企業提升規模

  對當年提升規?;蛐陆ㄍ懂a并納統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五、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一)支持企業參展及參與省內外公開招標活動

  1.對舉辦全市性、行業性的產品推介、互采互購、上下游協作配套、項目供需對接、抱團營銷等各種“手拉手”活動,且參會企業達30家以上的,給予主辦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對組織5家以上(含5家)制造業企業參加全國性、區域性的大型專業展會(廣交會除外),給予抱團參展企業展位費不高于80%的補助,給予牽頭單位不高于展位費總額20%的組織管理費補助。每家企業單次展位費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全年度獎勵累計不超過30萬元;牽頭單位組織管理費年度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對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參與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開招標項目中標,單個中標合同金額60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合同金額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單家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150萬元。

  上述政策不受同一企業同一年度不能同時享受補助的規定限制。

  (二)支持名優地產品建設

  進一步推進我市工業名優產品開拓市場,定期征集發布《福州市名優產品目錄》,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項

  以上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關于推進工業互聯網建設和

  兩化融合發展的四條措施

  一、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

  1.對國家工業互聯網平臺類專項支持(含近兩年內)的我市工業互聯網項目,按照不超過國撥經費1:1比例(每個項目不超過2000萬元)的配套支持。

  2.支持工業互聯網基礎賦能平臺、行業特色平臺、服務應用平臺建設,對應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臺建設投資額的2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培育工業互聯應用標桿和重點項目

  1.培育工業互聯網應用標桿。支持工業企業網絡化改造集成創新應用、平臺集成創新應用、安全集成創新應用、標識解析應用等,對效果明顯、具有示范意義,入選省級以上應用標桿企業和國家級應用典型案例的,給予30萬元獎勵。

  2.支持企業基于互聯網技術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物流配送、電子商務、售后服務、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開展項目建設。對成效明顯的項目,按投資額的2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支持工業企業“上云上平臺”

  1.支持工業設備“上平臺”。開展設備數字化管理、設備在線故障診斷、預測性維護、產能提升、節能降耗、質量管理等分析應用。對于“上平臺”的生產過程設備、智能裝備產品,按照每臺(套)“上平臺”設備給予最高2000元全額獎補,單個企業年獎補不超過10萬元。

  2.支持中小企業核心業務“上云”。對使用云化工業軟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業企業,按其使用云化工業軟件的實際費用及配套工具采購費用的50%給予獎補,單個企業年獎補不超過20萬元。

  3.支持企業基礎設施“上云”。對使用計算資源服務、存儲資源服務、網絡資源、安全防護服務的工業企業,按照其使用云計算服務的50%給予獎補,單個企業年獎補不超過20萬元。

  同個企業同時開展多類型“上云上平臺”的,可疊加享受。該獎補可與市財政其他獎補政策疊加享受。單個企業年度所享受獎補資金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度所繳交稅收地方留成。

  四、支持兩化深度融合

  對省級兩化融合重點項目,擇優按不超過近三年信息化相關軟硬件投資額的5%予以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列入工信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以上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關于加快金魚產業發展六條措施

  一、支持標準化金魚設施養殖基地建設。對于新建標準化金魚養殖設施水體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水體面積150元標準給予獎勵。支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發展如玻璃鋼養殖槽等新型金魚養殖設施,按不超過投資額50%給予獎勵,每家金魚養殖企業年度獎勵資金不超過100萬元。新建金魚養殖設施要按規定程序上報農業設施用地備案后方可實施。

  二、支持建設金魚產業園。在土地、立項等方面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建設集金魚養殖、物流、飼料、裝備、展示、休閑、研學于一體的金魚產業園。鼓勵相關機構開展金魚飼料研發。鼓勵鄉鎮整合土地資源,利用廢棄養豬場、養鰻場和石板材加工廠等閑置土地,新開發金魚養殖面積達200畝以上的,給予所在鄉鎮一次性50萬元獎勵。

  三、支持福州金魚品牌創建。對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和福州市知名農業品牌的創建主體(協會或企業),按照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四、支持福州金魚品牌宣傳。支持舉辦福州金魚文化節及中國(福州)世界金魚比賽。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舉辦福州金魚文化節及中國(福州)世界金魚比賽,切實提升“福州金魚”品牌知名度。鼓勵福州金魚企業開展福州金魚神州行活動和組團參加國內外重要展會和比賽,對參加海峽(福州)漁業周以及國內外展會的,按《關于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十條措施》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參加中國(福州)世界金魚比賽獲得全場總冠軍、全場總亞軍、全場總季軍和單項冠軍的,分別給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獎勵。

  五、支持打造福州金魚城市名片。鼓勵金魚相關企業、社會團體進入公園、景區、特定場所等公共場所開展金魚展覽展示活動,對展示時間達4天以上、品種超過10種(缸)、數量超過100尾的,給予2萬元獎勵;對連續展示達到一年以上的,每缸(20尾以上,缸長2米)每年給予獎勵4萬元。鼓勵企業或社會團體打造城市金魚展示館,按店面租金30%給予補助,單個店面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年。對在重要公共區域設立福州金魚宣傳廣告牌的,按投資額5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5萬元。

  六、支持福州金魚種質資源保護及創新。支持金魚品種保護選育,每年安排資金35萬元用于保護選育具有一定遺傳性狀的金魚名優品種和涉危金魚品種。支持金魚養殖企業、科研單位對金魚品種進行創新改良,對經專家認定遺傳性狀穩定、品質優異、有一定生產規模和產值,獲得國家水產新品種認定的金魚新品種,每個品種給予10萬元獎勵。

  本措施適用于本市依法注冊登記成立且具有合法土地(或水域)使用權證明的金魚養殖企業,以及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金魚相關企業、協會、科研單位。同一事項的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如遇法律法規或上級相關政策調整變化,本措施也作相應修改。

  福州市高層次人才七條支持措施

  一、多渠道保障高層次人才住房

  在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享受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補貼、安居型商品住房等人才住房保障。在我市工作滿2年后,可申請享受18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

  多渠道籌集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給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租住,租賃費用由政府、用人單位、人才個人各承擔三分之一。

  二、給予引進的博士、碩士、本科畢業生獎勵

  1.對經認定納入我市“引進培養千名博士”人才計劃的博士研究生,與企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后給予30萬元獎勵,分三年等額發放。

  2.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境外著名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來榕工作,與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給予碩士每人3萬元、本科每人1.5萬元人才獎勵。

  三、給予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獎勵

  在我市企業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5年。

  四、給予引薦高層次人才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獎勵

  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薦高層次人才來榕創新創業,引薦人才落地后給予引薦機構或引薦人5萬元獎勵。

  五、給予新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業和出站留榕博士后獎勵

  給予新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一次性建站補助100萬元。給予出站后繼續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員30萬元人才獎勵,分三年發放。

  六、允許各類園區企業自建人才公寓

  允許各類園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前提下,申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賃房的形式建設人才公寓。在工業園區的生活配套設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支持企業在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7%的辦公生活配套用地內安排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條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建設,在用地、資金、稅費上按規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的優惠政策。

  七、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實行“三不限”

  事業單位空余編制優先用于引進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以及碩士研究生學歷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試考核方式進行,可不受所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績效工資限制。

  八、其他事項

  1.省級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我市通過共建合作的方式設立機構,其機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通過我市申報入選國家級、省級人才項目或經認定符合我市人才項目的,可享受上述相關政策。

  2.福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3.有關人才獎勵標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有關人才住房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執行。

  4.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關于促進服務業穩增長的若干措施

  一、鼓勵限額以下商貿企業和規模以下服務業企業轉型升級

  從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當年新增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以下簡稱限上企業)和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以下簡稱規上企業),每新增一家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5萬元(商業綜合體和專業批發交易市場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補助資金不與企業納稅掛鉤。享受一次性補助的新增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必須在申報入庫后至申請獎補期間正常經營且按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

  新增的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兩種類型企業。新增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獎勵(補助)對象不包含入庫的大個體。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二、鼓勵存量企業提升銷售業績實現提質增效

  (一)規上企業: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的已在庫非當年新增的規上企業,當年營業收入比上年增長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營業收入達到0.2億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6萬元;其中,規模以上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增量超過0.2億元的,每增加0.03億元,再給予1萬元的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二)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含專業批發交易市場和銷售中心):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的已在庫非當年新增的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當年銷售額比上年增長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銷售額達到1.5億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6萬元,增量超過1.5億元的,每增加0.1億元,再給予1萬元的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三)限額以上零售業企業(含商業綜合體和貿易類電商企業):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的已在庫非當年新增的限額以上零售業企業,當年銷售額比上年增長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銷售額達到0.6億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6萬元,增量超過0.6億元的,每增加0.05億元,再給予1萬元的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四)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企業(含品牌餐飲連鎖管理公司):對按時報送統計報表的已在庫非當年新增的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企業,當年營業額比上年增長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營業額達到0.1億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6萬元,增量超過0.1億元的,每增加0.03億元,再給予1萬元的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上述已在庫非當年新增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申請獎勵必須同時滿足:當年至申請獎勵期間正常經營且按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企業當年入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總額不得低于上年。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入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三、對完成新增納統限上規上企業年度目標的給予獎勵

  各縣(市)區、高新區發展新增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年度目標任務總數為600家(注:600家為2020年任務,此后每年進行微調,以市商務局下達數為準),其中:鼓樓區130家、臺江區68家、倉山區68家、晉安區68家、馬尾區56家、長樂區36家、福清市56家、閩侯縣36家、連江縣34家、羅源縣12家、永泰縣12家、閩清縣14家、高新區10家。

  對完成新增納統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年度目標任務數的縣(市)區、高新區給予服務業統計總牽頭部門(商務局)獎勵8萬元,超過目標任務數的,每增加1家企業,再給予0.15萬元的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5萬元。各縣(市)區、高新區完成的新增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申報入庫后至申請獎補期間,必須正常經營且按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四、統計信息員補助

  對市直相關牽頭部門、各縣(市)區、高新區總牽頭部門(商務局)及街鎮的統計信息員,按每人每月200元給予補助。市直相關部門限1人;各縣(市)區、高新區總牽頭部門(商務局)限2人(三產和社零各1人);各街鎮限2人(三產和社零各1人)。獲得補助的統計信息員必須是非公務員和非參公事業人員。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五、其他事項

  (一)獎勵(補助)資金承擔

  1.新增限上企業、規上企業、提質增效存量企業的獎勵(補助)資金,按財政體制分級承擔,五城區(含鼓樓、臺江、倉山、晉安、馬尾)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長樂區、六縣(市)由各自屬地財政全部承擔。

  新增限上企業、規上企業和提質增效存量企業統計數據所在地和繳稅地不一致的,此項獎勵(補助),由企業統計數據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配套獎勵(補助)資金〔個別企業當年入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在市級財政的,其獎勵(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2.完成新增納統限上企業和規上企業年度目標任務數的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h(市)區及市直部門獲得的獎勵資金應當用于服務業穩增長工作經費。

  3.統計信息員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二)本措施的獎勵(補助)主要對象為:限上企業(含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及餐飲業)、規上企業。金融業、房地產業、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等其他行業政策措施由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復原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的獎勵(補助)資金兌現流程另行制定。各縣(市)區可根據本措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關于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政策適用范圍

  本政策支持的企業是指經市級認定的平臺企業。具體指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平臺產業生態,為雙邊或多邊用戶提供交易和服務,具備開放、共享、集聚資源等特征,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進一批重點平臺企業

  支持新引進市域外重點平臺企業,按照其年納統數據分兩檔給予獎勵:(1)限上企業年納統額2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2000萬元(含)以上〕,(2)限上企業年納統額5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5000萬元(含)以上〕,分別給予其市級〔含縣(市)區〕產生的各項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兩個檔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均給予100%)的獎勵。2021年(含)新引進落地的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每年均按以上標準計算獎勵;但企業必須承諾存續十年,期間不向市域外轉移業務。

  (二)支持培育一批優質平臺企業

  對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臺企業,以其2019年度繳納各項稅費為基數,按照其納統數據分兩檔給予獎勵:(1)限上企業年納統額2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2000萬元(含)以上〕,(2)限上企業年納統額5億元(含)以上〔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5000萬元(含)以上〕,分別給予其市級〔含縣(市)區〕產生的各項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90%(其中:兩個檔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均給予100%)的獎勵。

  (三)支持壯大一批規模平臺企業

  對限上平臺企業當年納統數據首次達30億元、50億元(或規上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分別達3億元、5億元)的規模型平臺企業,由市級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四)構建平臺經濟發展生態

  1.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每年擇優評定一批(不超過20家)平臺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良好、創新示范性強的市級平臺示范企業(有效期兩年)并向社會公布,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術人才。對平臺企業工薪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2萬元以上的管理及技術人員,按其本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其子女入園、入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對列為市級平臺示范企業的,其一定限額的管理及技術人員的子女入園、入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市縣兩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

  3.支持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按“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確定獎補、融資、用地、建設、場地租金、設備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4.簡化平臺企業市場準入、審批許可、經營運行等行政審批流程,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綠色通道,開展代辦服務,壓縮審批時限。

  三、推進監管創新

  (一)加強統籌指導。市商務局(市服務業辦)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牽頭負責平臺經濟發展的謀劃和統籌協調;市直相關部門負責對口行業平臺經濟發展的指導監督和統籌協調。各縣(市)區、高新區分別建立工作推進機制,加快推進平臺經濟發展。

  (二)引導有序發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共治體系,鼓勵探索交易模式和規則創新,引導合規有序發展。

  (三)完善信用體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務平臺,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增強市場自我約束和風險抵御能力,營造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

  四、其他事項

  (一)該扶持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商務局(市服務業辦)會同市直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對企業獎勵資金涉及的市級收入部分通過財政上下級結算劃轉給縣(市)區級財政,由縣(市)區級財政統一實施獎勵;單家企業享受市級獎勵總和不超過該企業單年度稅收市級留成部分。經認定的平臺企業,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自行選擇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三)對獲得市平臺企業招商獎勵,10年內遷出本市的企業,需退回已獲得的獎勵資金。

  (四)達到以上扶持條件的平臺企業(含示范企業)享受子女教育照顧的管理及技術人員由市商務局(市服務業辦)或屬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

  (五)本措施支持的平臺企業具體認定標準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關于扶持“雙創”工作的七條措施

  一、設立規模達2億元的天使投資基金,主要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的創業項目。

  二、對認定為國家、省級創業創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國家、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對認定為市級創業創新示范中心的,給予130萬元獎勵。

  三、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給予130萬元、70萬元、15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互聯網孵化器的,給予20萬元獎勵。

  四、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示范單位的,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五、對認定為國家級專業化眾創空間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15萬元獎勵。

  六、對每兩年考核優秀的市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給予運營補助10萬元。

  七、每年投入200萬元資金,向眾創空間、行業協會、投資機構等社會組織征集全市性創新創業活動項目,開展促進投資者和創客(團隊)對接以及人才和資本等創業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動。

  八、其他事項

  (一)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復”原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

  (二)每年由市科技局發布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

  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新

  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完善機構配置。各縣(市)區政府必須配足配齊科技工作力量,在縣(市)區發改局加掛科技局牌子,并確定一名專職副局長負責科技工作,配備相應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員。

  二、強化績效考核。提高縣(市)區、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績效指標的分值比重,引導各縣(市)區、高新區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力度,市對縣(市)區、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年增長量績效考核指標從15分調整到50分。

  三、加大獎勵措施。對新認定的省高、國高企業按照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出入庫獎勵標準給予配套獎勵。對重新認定或直接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每家20萬元獎勵;對市級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運營單位5萬元,不重復獎勵。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

  一、促進科研機構、高等院??萍汲晒D移轉化

  (一)落實科研機構、高等院??萍汲晒幹脵?。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合作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科技成果的轉化涉及外商投資的公司,應當遵循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

  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團隊或個人對該成果的處置權,并協商確定成果轉讓許可,合作或作價投資的最低可成交價格??萍汲晒耐瓿蓤F隊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價格的基礎商,通過協議定價或評估定價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投資價格。

  (二)遵從科技成果市場定價原則。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合作和作價投資遵從市場定價,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單位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留用。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上繳市財政后,全額返還各單位。上述收入在各單位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各單位應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二、激勵科技成果產業化

  (四)出讓科技成果獎勵。與我市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高??蒲性核?、在榕的高??蒲性核瓤蒲袡C構在我市轉移轉化的科技成果,簽訂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年實際技術交易金額在1500萬元以下部分按1%給予獎勵,超過15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給予獎勵,每家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五)引入科技成果獎勵。我市企業向非關聯單位購買國內一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等)和境外發明專利技術在福州實施轉化,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進行交易見證或復核備案的科技成果購買項目,每年度按其技術交易額給予補助。其中,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市給予10%獎勵,每家每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50萬元以上的推薦申請省購買科技成果后補助。

  (六)對科技成果研發平臺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國家、省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新型省級研發機構給予3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為市行業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5萬元獎勵,對經考評優秀的行業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0萬元獎勵。

  三、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轉化貢獻人員獎勵。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在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萍汲晒D移轉化后,應當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根據貢獻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根據貢獻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其余用于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八)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科技成果所有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轉化收益的70%~90%歸其所有。

  (九)個人獎勵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十)獲獎人個人所得稅優惠??萍汲晒瓿扇撕蜑榭萍汲晒D化作出重要貢獻人員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促進科技服務業市場發展

  (十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激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每年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達到5億元,給予20萬元基礎獎勵,超過部分按0.6‰給予獎勵,單個機構每年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對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年度增長超過5億元以上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在原獎勵標準的基礎上,給予增長量萬分之一的疊加獎勵。

  (十二)科技服務機構認定獎勵?,F有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國家、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5萬元獎勵;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經國家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十三)科技服務機構成效獎勵。鼓勵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市級行業技術中心、企事業單位獨立或聯合攻關在榕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紀機構,對經市科技局備案并每年提交機構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情況的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機構,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的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獎勵最高為50萬元。

  (十四)完善創業孵化體系。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關于扶持“雙創”工作的七條措施》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五、完善評價監督機制和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環境

  (十五)市財政、科技部門對列入財政支出科研項目資金進行績效監控,將評價結果作為對該單位后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

  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科技型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形成年度報告,報送至主管部門審核后,于4月30日前報送市科技、財政部門??萍汲晒甓葓蟾嬷饕ㄉ夏甓全@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況等。

  (十六)市校地合作辦公室負責做好我市與簽約高??蒲性核献鞯膮f調工作,并適時召開協調會,建立溝通會商機制,每年通報13個高??蒲性核萍汲晒谖沂修D化落地情況,扎實推進校地戰略合作。與簽約高??蒲性核鶎拥奈沂懈髫熑尾块T負責與其保持密切溝通,掌握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在福州的落實情況,同時向其發布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技術需求和服務需求,并將統計數據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報送市校地合作辦公室。

  (十七)市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經審計確認發生投資虧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納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

  (十八)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工作。

  關于加快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十條措施


  一、支持農業規?;洜I。對新增國家級、省級、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創建主體,分別獎補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二、支持做大設施農業。對新建符合省定六類標準的我市設施農業大棚,按省級補助資金的40%獎勵。對落地我市的深遠海裝備養殖平臺按照省級(含)以上補助資金的25%給予配套獎勵(每臺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新建符合省級設施漁業建設要求并達到規定規模的設施漁業項目,參照省級補助標準給予獎勵,已獲得省級以上財政資金支持的不重復獎勵。

  三、支持發展生態農業。對新獲得國家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縣或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使用可降解地膜并達到規定規模的農業經營主體,給予每畝50元的補助。對10畝以上的稻漁綜合種養的農業經營主體,每畝獎勵800元。

  四、支持發展品牌農業。對新增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福建省著名農業品牌和福州市知名農業品牌的創建主體,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新獲評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基地的縣(市)區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申報并取得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對縣(市)區政府聯合市級農業部門舉辦地方特色農產品節慶主題活動的,每場獎勵不超過30萬元。對參加市級統一組織展會的農業經營主體給予展位費80%的獎勵,對參加在福州舉辦的農業展會的再給予每個展位2500元特裝費獎勵,對組織主題活動的再獎勵10萬元,每家單位累計獎勵不超過20萬元。對企業在福州主辦經商務部批準的國家級農業展會,同時符合面積達到4萬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達到40%,、專業采購商達到5000人(境外占比4%)條件的,每屆獎勵350萬元;展會獲得國際認證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五、支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對新增的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休閑農業示范點的農業經營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森林旅游(康養)基地的,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在重點林區縣、省級以上森林公園新建森林步道,每公里獎勵3萬元。

  六、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對農產品加工經營主體新增生產線,投資達100萬元、200萬元以上的,分別獎勵30萬元、50萬元。對新建、改建的近海水產加工船,按新增投資額10%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七、支持農業新技術應用。對列入國家級、省級數字(智慧)農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分別配套獎勵100萬元、20萬元。對新增的市級數字農業示范基地獎勵50萬元;對新增的市級以上農業物聯網示范點獎勵10萬元。

  八、支持農業種業創新發展。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原(良)種場和種苗種繁育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農業農村部認定的企業研發的擁有新品種權的品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九、保障農業新業態用地。全面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等文件,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于農業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十、實施農業政策性保險。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設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其中市級安排3000萬元、縣級安排1000萬元。對參加蔬菜種植、設施畜禽、設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葉種植保險的農業經營主體,市級財政給予20%保費補貼,縣級財政給予30%以上的配套補貼。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對同一事項的獎勵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在此期間如遇法律法規或上級相關政策調整變化,本措施也作相應修改。本政策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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